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9-06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需要报经基金会理事会或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包括:理事会换届、变更登记、设立机构、创办实体、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公益活动、涉外活动、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一)逐级报告。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各部室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二)事前报告。重大事项应事前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遇紧急情况事前无法书面报告的事项,应口头请示同意后实施。

(三)及时报告。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上级部门的答复或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开展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公开筹资活动。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

(一) 章程的修订;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200万以上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

 (四)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年度预算及决算;

 (五)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

 (六)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七)涉及基金会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基金会举办或参与的涉外活动,按照北京市外事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向理事会报告后,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签署。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