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9-06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项目的设立与管理,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重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 [2015]241号)、《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基金会与捐赠人合作设立,启动资金达到200万,专项用于基金会某一业务范围的货币资金。

 

第二章  重大项目设立

第三条  设立重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捐赠人是企业的,应当是正常合法经营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捐赠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身份明确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启动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或者12个月内可以保证200万元捐赠款到账。

(三) 拟定的重大项目设立目的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 有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完成工作计划而设计的慈善活动方案;慈善活动方案应当包括慈善募捐活动方案、慈善资助活动方案等。

(五)有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人员、项目团队,能够持续稳定地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重大项目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捐赠方提供设立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包括:重大项目设立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年度工作计划、慈善活动方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 拟设立重大项目发起人的资质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企业登记机关开具的企业资信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 捐赠款按期到账承诺且保证无权属争议证明。

(四) 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属于专职从事重大项目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设立申请由项目负责人进行调研考察,完成重大项目设立论证书,提交秘书处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由基金会与重大项目发起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重大项目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合作期限。(二) 发起方捐赠的启动资金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 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重大项目运行成本列支比例。

(四) 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双方权利义务。

(五) 基金会工作经费提取的比例。

(六) 重大项目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需要与基金会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基金会劳动、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设立应当履行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前报备的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三章  重大项目变更

第八条  重大项目有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基金会备案:

(一)重大项目名称变更。

(二)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人员变更。

(三) 重大项目宗旨和资金使用范围变更。

(四) 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办理变更事项,由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审核同意后,通报项目负责人办理备案。需要公示的,在基金会官网上公示。

 

第四章  重大项目终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终止手续:

(一) 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工作目标,并不准备设计新的慈善项目实施。

(二) 该重大项目在12个月内没有开展募捐、资助等慈善活动。

(三) 该重大项目余额不足50万元,在12个月内没有募捐、捐赠收入进账。

(四) 该重大项目未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协议规定的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使用慈善财产,经过提示仍不改正的。

(五) 该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严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 该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严重违规致使基金会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重大民事责任。

(七) 该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因严重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

(八) 其他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慈善活动的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终止,必须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的相关手续。基金终止后,双方合作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终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大项目终止由管理委员会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二)重大项目注销前须在基金会指导下,由基金会与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终止前,必需清理存货、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适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确保房屋租赁押金退回。有固定资产的,持有的固定资产应当交回基金会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按照捐赠协议、募捐方案,用于符合与基金会宗旨相关联的慈善项目支出。

(二) 经合作双方同意,由基金会统一用于自然救灾等突发事件救助、社会救助、脱贫攻坚项目、救急难等应急救助活动。

(三) 经合作双方同意,由基金会统一用于相同或者近似的慈善项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清算之日起一周内,合作方与基金会签订终止协议,或通过电子邮件表达终止意向,办理注销手续。重大项目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办理注销手续,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做好工作人员的善后,解散管委会,解除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清算债权债务。上网公示,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重大项目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从事对外宣传、公开募捐、资助受益人等相关活动,必须冠以全称,即“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字号+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是基金会合作项目,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订协议,不得以独立主体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慈善活动,应当符合该重大项目设立的目的和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慈善财产。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重大项目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对该办法所列重大事项,按一定时间、规定内容报告至基金会。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统一出口向各级主管单位报告。报批事项未经批准,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开展;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与基金会管理人员、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劳动、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 不得在备案人员以外任命他人担任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职务。重大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需要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填写表格向基金会报送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应当妥善保存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资料,并适时在基金会的指导下做好建档立卷工作,不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应主动、定期通过网站等途径公示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基金会官网定期公示重大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度对重大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对效果好的重大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运行中存在问题的重大项目下发改进建议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依规派具体负责人参与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具体负责人应当帮助重大项目设计切实可行的慈善项目,对正在运行的慈善项目适度跟踪,帮助规避风险,解决疑难问题;对结项的慈善项目,适时组织评估,做好工作总结。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服务、沟通等工作,帮助重大项目解决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应当适时专题研究重大项目工作,分析重大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指导。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管理服务工作。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依照程序履责;并积极履行义务,认真积极地开展工作,争先创优。重大项目工作人员、项目团队中的共产党员,应当主动接受基金会联合党支部 的管理,积极发挥党员先进模范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