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13-08-06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会章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一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各部门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按照人员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根据聘用期限长短执行不同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对领导布置的工作不得谈条件,有团队意识,不得阳奉阴违。

  2. 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不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事情。

  3. 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4.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 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 按时上下班,对承办的工作不拖延不积压,提高工作效率,认真遵守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基金会工资福利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人员优化配置。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五章 休假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薪金及津贴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按照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福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参加社会统筹。

  第二十三条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津贴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