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鸣谢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13-08-06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鸣谢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的募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对所有捐赠者(含捐款和捐赠相同价值物品的),均以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名义开具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接收捐赠专用收据》,并根据国家相关减免税制度享受税收优惠。

  二、根据捐赠额度,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铜牌和捐赠证书。

  三、单位捐赠5 万元以上、个人捐赠5 千元以上,按年度集中登报鸣谢。

  四、单位捐赠10 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 万元以上,由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予“扶残助残、造福社会”荣誉铜牌,并按年度集中登报鸣谢。

  五、单位捐赠50 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0 万元以上,由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向单位授予“爱心助残单位”、向个人授予“爱心助残大使”铜牌,举行捐赠仪式,邀请新闻媒体宣传。

  六、单位捐赠100 万元以上、个人捐赠50 万元以上,举行规模型捐赠仪式,邀请新闻媒体宣传。

  七、捐赠100 万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外,并可以按照捐款者意愿,冠名设立基金,开展专项助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