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13-08-06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办公费用,最大限度为残疾人谋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基金会理事长领导财务工作,资产管理部为基金会财务工作职能的执行部门。

  第四条 财务管理职责

  (一)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

  (二)负责财务核算与监督;财务档案管理;编制各种财务、税务报表;

  (三)对各部室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经济合同预决算的组织评审;

  (五)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财务、税务、审计等对外接洽工作;

  (七)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论证。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管理

  经费预算包括公益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其中公益支出最少达到上年收入的70%,行政办公支出不高于全年总支出的10%。各部室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划,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资产部进行审核、调整、汇总,作为经费支出的参考。

  (二)经费收入管理

  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募捐收入,根据《捐赠法》要求,对于定向捐赠收入须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对非定向的大额收入,也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方所捐资金来源合法、捐赠自愿。接收捐赠后,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三)经费支出管理

  1. 各部室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开展业务工作,经费支出3000 元(不含)以上的,要有文字请示,部室主任签署意见,经资产部会签意见后,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

  2. 经费支出3000 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3. 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费用、工作用餐和出租车费支出,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实物资产的管理

  实物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接收捐赠的物资三大类。

  三类实物资产的管理按照《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捐赠项目评估和论证

  市场化运作的长期捐赠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提出运作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提出相关意见,由理事会根据专家意见决定该项目是否实施。

  第八条 领用支票、借用现金和报销手续按基金会《关

  于办理领用支票、借用现金、发票报销手续的暂行规定》

  执行。

  第九条 绩效考评工作

  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结合各部室工作计划、部门年度预算对各部室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条大宗物品(含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参照市残联机关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者虽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但一次性采购(工程、服务)超过5 万元的,需列出三家政府采购中标单位,由资产管理部核实比较后报请秘书长确定。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

  资产部于次月5 日前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接收捐赠收入明细表、支出分析表报理事会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

  (一)理事会、各部室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三)要按规定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1.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本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

  2. 私自开立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虚列支出套现”,擅自出借资金,挥霍浪费,造成募集资金损失的;

  3.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捐助人和被捐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责任不清,致使财产流失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 年3 月1 日执行